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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与实务指南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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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与实务指南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破解法治副校长聘任、履职、管理、考核等环节的实操难题,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开展,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在校园法治教育、学生权益保护、安全治理、依法治校等方面的核心作用,切实筑牢校园法治防线、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特编制本实施问答与实务指南。本指南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落地,既针对基层常见疑问逐一解答,又梳理全流程工作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同时可供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参照执行,为各地各校及相关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清晰指引。第一部分《办法》实施核心问答一、聘任资质与选聘相关问答1.哪些人员可以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优先遴选在职工作人员,需满足四大核心条件:一是政治素质过硬,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二是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验,从事法治工作满3年以上;三是身心健康,热心教育事业,熟悉中小学生身心特点与教育教学规律;四是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与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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